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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与地价是一回事儿吗?
划拨土地权和出让土地权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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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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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权和出让土地权的共同点
2015-12-09
1、都是土地的流转。 2、土地的性质都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土地出让金与地价是一回事儿吗?
2015-12-09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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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问题
2015-12-09
我所在城市是上海南汇区,我在2001年买了宅基地准备建房(是其它村里的宅基地),后来说要拆迁,一直没有建成.现在在拆迁,在同一批买宅基地中有的人家办理了建房许可证,这点我很疑惑,我是最早买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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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城市是上海南汇区,我在2001年买了宅基地准备建房(是其它村里的宅基地),后来说要拆迁,一直没有建成.现在在拆迁,在同一批买宅基地中有的人家办理了建房许可证,这点我很疑惑,我是最早买的,为什么不通知我(有证的人家现在已经得到补偿每户一套商品房).现在问题是:房子价格已经大张,我怎么要向村里要求赔偿,当初是向村里买的宅基地.(我在思考行政村作为国家的基本行政单位,他是否也有行政权力,包括土地出让,我们有很多这样的). 我是农村户口 如果得不到补偿我该找什么区里部门.谢谢 问题补充:我们那里就是即成事实的做法,就是村里自己卖地,不管谁都是可以购买建房,相隔20米的地方就是其他村卖的土地,购买人建房的. 现行的物权法或者相关法律有用?
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入股该如何登记
2015-12-09
编辑部: 某村于2009年取得了林产品加工市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面积13公顷,土地所有权性质为集体,用途为乡镇企业,但未依法办理土地登记。2010年后该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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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 某村于2009年取得了林产品加工市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面积13公顷,土地所有权性质为集体,用途为乡镇企业,但未依法办理土地登记。2010年后该村以土地入股的形式与多家企业联营,现在联营的企业欲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联营企业提供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由村委会、镇政府和企业签署的集体土地入股合同。请问,该联营企业的用地合法吗?如合法怎样办理确权登记?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 某村于2009年以乡镇企业的名义取得林产品加工市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由于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乡镇企业的名义取得后尚未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因此没有法律效力,即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因为2009年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以乡镇企业的名义给了林产品加工市场,因此,2010年后某村以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形式与多家企业联营,实际上是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即权利主体从林产品加工市场转移到了联营企业。《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因此,首先,应当由林产品加工市场持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乡镇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然后,再由该市场和联营企业共同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参与联营的企业有多家,因此林产品加工市场应将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给相关联营企业。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林产品加工市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集体土地入股合同等相关材料。 法律顾问 陶 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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